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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留校续读学生管理的通知
各学院、各单位:
根据我校学生留校续读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,凡是修业期满未获得最低毕业学分的学生,都可以留校续读。现将2008年未毕业学生做如下通知:
一、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,本、专科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,超过此年限者,不予注册。凡是截止到2008年超过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而未能毕业者,一律按结业处理。
二、留校续读的学生保留学籍,按学校缴费管理规定缴纳学费,未按时缴纳学费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三、留校续读的学生有10学分(不含10学分)以上课程不合格,必须留校续读,不得离校。由学生所在学院进行管理,要把学生编入一个固定的班级参加学习活动。10学分(含10学分)以下不合格的学生,如自己提出申请,经学院领导批准后,可不参加校内活动,但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学习和考试。学院要把学生的情况告知其父母或有关人员。
四、因拖欠学校学费但成绩合格而不能毕业的学生,也必须回校办理续读手续,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一年。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续读手续的学生,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。
五、各学院要把此项工作通知到每一位未毕业学生,对留校续读的学生要尽快督促回校办理续读手续,填写留校续读申请表。凡在2008年9月27日前未办理续读手续的学生,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,一律按结业处理。
各学院要加强留校续读学生的管理,既要关心他们的学习状况,使其按时毕业,又要加强思想品德教育,使其全面发展。
特此通知
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务处
二OO八年九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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