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印发
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各类重大活动报告审批规定》的
通 知
各学院、各部门:
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了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各类重大活动报告审批规定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特此通知
附件: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各类重大活动报告审批规定》
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
主题词:学校 重大活动 审批规定 通知
抄 送:学校领导
内蒙古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5月6日印
(共印90份)
附:
内蒙古师范大学各类重大活动报告审批规定
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各类重大活动指我校师生在校内外举行的不同规格的会议、集会、报告、展览、庆典以及文化、体育、娱乐、商贸、人才交流等各类活动,亦包含外单位经批准在我校举办的上述活动。
二、活动上报形式分为报告和审批两类。需要报告的活动,组织者应在活动举办前1日填写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各类重大活动报告(备案)表》(见附表1),分别报校党办、校办、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备案;需审批的活动,组织者应在活动举办前3日填写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各类重大活动审批(备案)表》(见附表2),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批准,报党办、校办、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举办。
三、需要报告及审批的活动:
1.各学院、各部门以及各类社团在校内组织的各种学生活动及学术报告、讲座等活动;
2.各学院、各部门组织学生校外考察、旅游及参加其它大型活动;
3.由外单位租用或借用我校场地举办的各类活动,须按照《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室管理规定》(校发[2003]60号)、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公共场馆使用管理规定》(校发[2004]62号)、《内蒙古师范大学体育、音乐等场馆管理办法》(校发[2007]57号)的规定,由场地管理单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,报党办、校办、保卫处备案,同时主办部门、承办部门以及场地提供部门必须签定合同书,明确各方在活动中的责任。合同书中应特别明确安全消防责任。
4.在我校举办的有重要领导和来宾参加的各类重大活动,须由主办单位领导批准后报党办、校办、分管校领导批准,并报保卫处备案。
5.外籍人员或我校外籍教师、留学生组织或参加的活动,须按照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》(校发[2005]65号)要求,主办单位先报学校外事办审核并由领导批准后,报党办、校办、保卫处备案。
四、各类重大活动的安全要求
1.举办的各类活动不得违反我国宪法、法律的规定,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,不得宣传封建迷信,不得进行宗教活动,不得参与邪教和传销活动,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。
2.各类大型活动按照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,主办单
位应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,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;对参加活动的人员加强安全教育,宣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;活动场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,加强对电源、火源的管理,预防火灾;加强对各种设备、物品的管理,防止破坏、丢失。
3.主办单位应组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维护场内外秩序,控制进入活动场所人员数量,做好出入通道的安全疏导工作;必
要时可由保卫部门协助主办单位维持秩序或请求公安机关协助。
4.保卫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工作措施和方案进行审核、检查和指导;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领导、来宾出席的活动,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。
5.违反大型活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五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,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附表1:
内蒙古师范大学各类重大活动报告(备案)表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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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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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办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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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动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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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动时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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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动地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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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人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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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人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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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动负责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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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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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2:
内蒙古师范大学各类重大活动审批(备案)表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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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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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办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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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动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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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活动时间 |
|
活动地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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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人员 |
|
参加人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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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责任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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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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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措施和预案
(可附后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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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(承办)单位
负责人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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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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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长办公室审批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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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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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卫处备案意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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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: 此表一式三份,主办单位、校办、保卫处各留存一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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