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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蒙古师范大学请销假制度
学生要求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、组织的一切活动。学生上课、实习、军训等都要实行考勤。不能参加者,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。未经批准而缺席者,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。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,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。
(一)请假由本人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填写请假单,连同有关证明(病假须有校医务室或医院证明,事假要有证明材料)按下列手续审批:请假三天以内的,由班主任签署意见,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;请假四天到两周的,由班主任签署意见,经院长(副书记)批准;请假超过两周到一个月的,有班主任和院长(副书记)签署意见,并报教务处备案;
(二)非特殊情况,一般不得请事假,公假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。
(三)学生请假经批准后,要及时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登记。
(四)学生请假期满,须持请假单到院系学生办公室销假。如需续假,须有新的证明才能批准。
如果未如期销假亦未续假者,对其超过的日期做旷课论。
(五)除特殊情况外,学生不得请人代办请假手续和事后补假。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,或超假不续假者,均以旷课论。对旷课的学生,要按照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》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(六)请假时间,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间,应按休学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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